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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XX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我与被告邵XX于199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李X。我与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于2008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李XX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邵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邵XX于199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李X,现已成年。二人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邵XX于2008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李XX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邵XX离婚。

上述事实有拜泉县**民委员会介绍信、证人卢XX、李X甲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告李XX与被告邵XX于1993年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依﹤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婚姻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邵XX于2008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及家庭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已经失去夫妻感情得以维系的基础,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邵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邵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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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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