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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