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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谢小*、被告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谢小*、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月18日登记结婚,1996年4月13日生育一子胡兵。婚后不久夫妻感情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2月被告将家门锁更换,原告被迫搬离并分居至今。同年12月和2014年6月原告两次向法院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均未获支持。之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日趋僵化,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本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袁某某辩称,原告的诉称并非事实。结婚二十年来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故不同意离婚,原告是由于有了外遇才要求离婚的,原告先前两次起诉离婚我也不同意的,第一次法院判不离后双方感情稍微好点,第二次判不离之后原告就没有回家,被告和儿子都希望原告能够回来,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可将财产全部留给被告和儿子,被告可同意离婚。另外双方农村宅基地房屋遇动迁尚未安置房屋,待房屋安置后再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1995年1月18日经登记结婚,1996年4月13日生育一子胡兵。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开始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特别是双方均认为对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日趋不和睦。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014年6月两次诉讼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判决未予支持,故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致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原、被告身份材料、民事判决书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原、被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从有利于家庭和儿子教育坚决不同意离婚,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尊重和信任,共同为家庭和子女着想,特别是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注意保持适当的距离,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异性的关系,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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