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刘*与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会与瞿**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吴**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某与楼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美仙与潘*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与裴**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孙**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