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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裴**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裴**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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