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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