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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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