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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范*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7年5月10日结婚,于2008年6月22日共同生育一女谭*。由于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彼此不够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4年12月搬离住处,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0元至其18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范*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虽然因为在孩子教育问题上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很好,并未破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6年确定恋爱关系,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2日共同生育一女谭*。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并于2014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对离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关系已经维持8年多,具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虽因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无根本性的分歧,只要双方能够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对方、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谭*要求与被告范*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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