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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底在交友网上相识,2013年7月31日登记结婚。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摩擦不断,被告脾气暴躁,甚至动手打人。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开始同居,结婚也经过原告父母同意,双方对待此次婚姻都是谨慎不草率的。婚后小摩擦肯定会有,但双方仍有信任和恩爱。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底通过网络相识,2013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婚后双方为照顾家庭、教育女方孩子等日常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开始分居,原告遂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被告书写的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虽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不构成原则性的矛盾,相信今后双方特别是男方采取积极、理性的方法加强沟通,加强理解和包容,相互宽容,相互尊重,夫妻和好、家庭和睦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黄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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