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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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