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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1月4日登记结婚,于1986年9月23日生育双胞胎女儿李*和王*。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1998年10月起,被告李某某因迷恋外面的花花世界而离家不归,经原告多次请求其回家安心抚养两个女儿,其均不予理睬,后来干脆与原告断绝联系,至今杳无音信。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已分居多年,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先至原、被告家中走访,被告父亲李**向本院述称:其是被告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自1998年起即离家不归,中间也从来没有联系过,只是偶尔打过几次电话给李某某的母亲,他们夫妻给李某某打电话时也从来都打不通的。2014年6月30日,其在奉**城医院住院做手术,李某某曾经回来过一次,晚上在医院陪了其一个晚上就又走了。现在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和被告李某某离婚,其是知道的,也同意他们离婚,并同意原告王**离婚后继续居住在现在的房屋内。

本院又走访原、被告的小女儿王*,王*向本院述称:其是原、被告的女儿,她的父亲即被告李*某大概在1998年就离家出走了,从小到大她也没见过李*某几次,去年其爷爷生病住院时听说李*某回来了一次,但是她本人没有见到。2013年其姐姐李轶结婚时,李*某曾经回来了一次,到办婚宴的酒店吃了饭就又走了。现在其母亲到法院起诉要求和被告李*某离婚,其是知道的,也同意他们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85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于1986年9月23日生育双胞胎女儿李*和王*。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1998年起,被告李某某因故离家不归,与原告及家人少有联系。故原告认为,原、被告已分居多年,感情完全破裂,并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奉贤区**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被告李某某自1998年10月起离家至今未归的证明、本院对李**、王*做的调查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于1998年起即离家至今未归,甚至与原告及家人断绝音信来往,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原、被告实际分居多年,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享有的法定举证权利和答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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