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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甲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甲、被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199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6日生育一女莫*乙。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11年起,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原告本身为出租车驾驶员,工作需要精力集中,但被告的吵闹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工作。被告有过出轨行为,也曾因小偷小摸行为被派出所抓到过,导致原告颜面皆无。现原告已经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另行租了一间车库居住,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女儿莫*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女儿成年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戴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在婚后受到刺激,患XX症,2014年办理了残疾证。现在自己身体腿部摔伤暂无法行走,需要有人照顾,另外原告说被告出轨不是事实,是原告自己有出轨行为。双方的女儿今年已经上高中一年级,很乖巧懂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199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6日生育一女莫某乙。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日渐不和。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莫*甲提供的结婚证、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女儿莫*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被告戴某某提供的精神残疾证书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中,因原、被告争议较大,且原告不同意调解,坚持要求判决离婚,导致本案无法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自结婚生女至今已有15年之久,有良好的婚姻基础,近年来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经庭审调查并未发现双方的原则性纠纷,故本院认为双方应当采取积极、理性的方法加以沟通和解决。同时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特别是承担自己应付的责任,因原告是出租车驾驶员,所以被告对原告要多一些体谅;而因为被告自2014年起确认为二级精神伤残,现在腿部受伤暂时无法行走,亟需有人照顾,所以原告也应给被告多一些关心;特别是双方要多为女儿前途着想,要积极改善夫妻关系,争取一家三口携手共同度过生活难关。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莫*甲要求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莫*甲要求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莫*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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