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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国菊与贾**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与被告贾成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蒙**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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