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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许*离婚;2、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女张*随被告许*共同生活,所生之子张**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双方均不负担抚养费。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以不愿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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