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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