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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半年后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告带着与前夫婚生女儿到被告家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对原告及女儿漠不关心,并且整天要求原告去干活,原告生病被告也不管不问,被告赚得的钱从未花在原告及女儿身上,反而总是找原告要钱,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信任原告,曾怀疑原告偷了被告的钱,平时像防贼一样防着原告。2015年2月,双方共同到浙江打工,所得收入全部由被告保管、支配,家庭收入原告根本无权支配。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被告本已淡薄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2015年8月从浙江回到祥云,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半年后,在双方对彼此深入了解并慎重考虑后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被告比较珍惜这段婚姻,对原告及其女儿也非常照顾,在生活中虽然偶有争吵,但夫妻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15年2月,原、被告共同到浙江打工,由于工厂效益不好,被告所得收入都用于供双方的三个女儿读书及家庭开支,而原告从未将工资拿出来与被告承担家庭重担,但被告从未责怪过原告。2015年8月,原告称回祥云看望小孩,后其到法院起诉与我离婚,直到接到法院的电话我才知道原告有离婚的想法。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好好沟通,仍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A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A2、结婚证一本,欲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A3、保证书一份,欲证实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给原告写下保证书,双方和好。被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B、收条一份,证明婚前被告代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该款系婚前被告借给原告的借款。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B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举证目的持有异议,认为10000元系恋爱期间被告对原告的赠予。法庭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A1-A3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交的B组证据,达不到被告的举证目的,本院不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原告带着与前夫婚生女儿到被告家与被告及被告与前妻婚生的两个女儿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及家庭收入开支等问题发生矛盾,2014年12月原告曾**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双方自行协商和好,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2月双方外出到浙江打工,期间双方再次发生矛盾,2015年8月原告回到祥云,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正确认识、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过矛盾,但综合考察双方婚后感情及夫妻关系现状,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双方还有和好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u0026rdquo;。原告就其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根据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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