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某某与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盘金云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麻民初字27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经济补偿款13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盘某某同意被执行人李*某分两次给付执行款,于2016年8月26日前给付执行款6500.00元,余款6500.00元于2017年8月26日前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5)麻执字第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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