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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诉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代理人吴**,被告陶某某及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认识后便以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在一起同居生活,没有建立任何感情就结为夫妻,于2005年10月14日生育长子陶*甲,2011年6月7日生育次子陶*乙。2011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吵闹,被告脾气不好,平时好酒,一个人在家都会喝了烂醉,一出门就喝酒,成天成夜的喝,喝完酒就无缘无故殴打我,甚至被告的父母都感到害怕,每天晚上被告出去喝酒,被告的父母都要等他回来后才敢睡,不然被告一回来没人开门就会乱骂乱叫砸东西,扬言要杀掉全家。从我们分家出来以后,被告经常辱骂我和我的家人,还经常殴打我,我满身伤痕累累,旧伤没好新伤又添上了,家庭暴力成了被告的家常便饭,对家庭不管不问。2014年我们两人到外省打工,期间被告多次喝酒后殴打我蹂躏我,后医院查出被告有酒精中毒现象,无奈我们约好回来离婚,但回家后被告又反悔。被告的家暴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陶*甲随被告生活,次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建盖一间二层半房屋,价值约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向吴**借的6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陶某某辩称,我承认喝酒醉打老婆有错,我愿意改正,我不同意离婚,我以后一定改正,我们是自由恋爱结婚的,也是根据民族习俗,有感情基础,我喜欢喝酒是事实,但也不像诉状中说的天天喝,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有两个孩子,通过法庭教育,我保证断酒,保证不打老婆,如果改不了,下次来就离婚了。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在是否确已完全破裂,应不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及全户人员简况表,欲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及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儿子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欲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1月18日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3、漳州市龙*同**医院病历本,欲证实2015年9月5日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2、3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对其辩称理由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吴**对其诉称申请证人吴某乙、吴**、吴**出庭作证,欲证实被告殴打原告,亲友参与解决多次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吴**的三个证人出庭证人证言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2、3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被告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吴**的证人吴某乙、吴**、吴**的证言,被告均无异议,认为三个证人说的是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经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后以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2011年1月1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5年10月14日生育长子陶*甲,于2011年6月7日生育次子陶*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调解,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u0026hellip;u0026rdquo;本案原告吴**与被告陶某某经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已生育了两个孩子陶**和陶**,孩子都很年幼,需要父母的共同关怀和照料。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双方更应该互相体谅对方,和睦相处,被告陶某某应改正自身缺点,只要双方相互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吴**与被告陶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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