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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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