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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