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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