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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09年8月,我与被告李*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2011年X月X日,生双胞胎女儿一对,分别取名李*甲、李*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不关心我的生活,也不给我钱花。2013年3月,我与被告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打工,两人分居至今。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甲由我抚养,李*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王*向本院提交证据:1、身份证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两人认识、登记结婚、生育孩子的时间均属实。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底以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所述我不关心她不是事实,我也经常给其零花钱,给钱看病。2013年3月,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后,2014年6月至7月,我们还在一起生活。2015年3月至今,我们一直分居,我曾叫原告回家,原告拒绝。现我们感情较好,孩子还小,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院认证:被告李*对原告王*提交证据均无异议。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原告王*与被告李*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X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X月X日,生双胞胎女儿一对,分别取名李*甲、李*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两人常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后生育孩子、照管家庭、打工生活等生活压力发生争吵属正常。原告诉称被告不关心自己,不给自己看病,致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以后生活中,希望原、被告都能珍惜夫妻感情,相互鼓励,共同承担起抚养孩子和照管家庭的重担,正确面对和处理婚姻矛盾,夫妻感情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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