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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田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田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X月X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4年X月XX日生育一女田某甲。婚后,我与被告一直在北京打工。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我们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7月,被告将我送回老家待产后返回北京。原本以为有了孩子,能增进夫妻感情,但孩子出生后,被告对我与孩子不闻不问、毫不关心。2015年春节前,孩子因病住院,我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希望共同照顾女儿,但遭被告拒绝。2015年2月底,我携孩子返回北京后,被告已从租住的房子搬走,电话也打不通,我与被告失去联系。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我们的夫妻感情。我与被告婚前在西安市未央区建设路2号的香缤国际城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328760元,已支付首付款98760元,其中我出资45000元。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田某甲归我抚养,由被告田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由被告返还我房屋首付款45000元;本案诉讼费双方共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婚姻形成过程及生育孩子情况均属实。婚后,我将所得工资按月交给原告,并没有不管原告和孩子。2015年春节前,因我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钱,所以孩子生病住院,我没有去医院照顾,但我叫我家人前往照顾。我与原告并未失去联系,我还多次去找原告,希望双方和好。今年春节,我还劝原告回家过年,但被其拒绝。由于我性格内向,与原告沟通较少。因此,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今后我将避免这种情况,加强与原告的沟通。我和原告还有感情,且孩子幼小,不能没有母亲,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双方婚前在西安购房属实,房屋首付款原告出资45000元属实,剩余房款未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X月X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4年X月XX日生育一女田某甲。婚后,双方在北京打工,夫妻关系一般。2015年春节前,因孩子生病住院被告未照顾,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搬离原租住处,被告多次寻找原告并劝解双方和好,均无果。

同时查明:2012年12月,原、被告婚前在西安市未央区建设路2号香缤国际城购买10号楼1单元28层3号房产一套,房产总价328760元,已支付首付款98760元,其中原告出资4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香缤国际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交款收据各1份及原、被告相关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关系均一般。婚后,原、被告均在外地打工,生活压力大,夫妻沟通较少,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珍惜婚姻家庭关系,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希望的。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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