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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2月18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x月x日自愿登记结婚,同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张**。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沉迷网络游戏,对我和孩子毫不关心、不闻不问。2011年3月,我与被告在苏州打工期间,被告只顾自己玩网络游戏,打工的收入也都用于自己吃喝玩乐。甚至还当着我的面与女同事打情骂俏,从不顾及我的感受。我为劝说被告,常与其发生争执。但被告仍我行我素,不予悔改。2014年3月,我与被告回到老家后,被告仍然沉迷网络游戏。同年12月,我劝说被告别再玩游戏无果,后我回到娘家,一直未归。12月底,我曾诉请与被告离婚,后自愿撤回起诉。现我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归我抚养,抚养费自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房五间。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2月18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x月x日自愿登记结婚,xx月xx日生育一女张**。婚后,双方常因被告玩网络游戏发生争执,夫妻关系逐渐不睦。2014年12月,原告劝说被告别再玩游戏无果,后回其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2月12日,原告曾诉请与被告离婚,后自愿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2015)陈*初字第00162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书各1份及原告相关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关系均一般。因被告玩网络游戏,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珍惜婚姻家庭关系,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希望的。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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