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番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番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盈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番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200元(执行款51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退还其所有的踏板摩托车一辆及个人物品,退还完后才能支付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踏板摩托车一辆、个人物品全部退还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执行款5150元于2015年11月4日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彭某某负担(已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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