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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1997年6月,经人介绍她与被告杨某某认识,见过一面,在媒灼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x月份到宝鸡市陈仓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各方面生活习惯不同,文化差异,没有共同语言,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共生活不到一月就分居了,从此再也没有联系,被告从此也失踪了,无法联系被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她与被告离婚。

原告徐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登记申请书,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证人刘*、陈某某、王某某证言,以证明被告长期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徐某某提交的证据1,系民政部门出具,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徐某某提交的证据2,与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份,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始相识,同年x月x日在陈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生活习惯等不同,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之后就开始分居生活,从此再也没有联系这,现被告杨某某下落不明。原告徐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就因生活习惯等不同,长期分居生活,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徐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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