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罗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盈**民法院作出的(2015)盈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3000元、执行费545元(合计执行款4354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某某在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有存款,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范某某在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的存款23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范某某在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的存款23000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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