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彭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彭**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了折价款20000元。剩余80000元,申请人同意扣除被执行人母亲拿给其的24000元和判决第五项欠城南分社贷款5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一半即25000元及利息;2015年9月23日明确表示放弃剩余部分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此属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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