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杨**与杨*乙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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