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刀*甲申请执行刀*乙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刀*甲申请执行刀*乙离婚纠纷一案,盈**民法院作出的(2014)盈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刀*乙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刀*甲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屋分割及执行款33373元、执行费8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判决书中第二项内容将房屋分割完毕,双方均无异议并交付使用;执行款33373元及执行费800元,双方在盈江县平原镇人民政府巷奘岗征地小组的协调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法执字第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法执字第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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