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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查明:2015年4月,原告起诉离婚,5月21日撤诉。2015年10月23日,原告李某某再次起诉离婚。两次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在六个月内,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期满后,原告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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