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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诉称: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xx月x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告与前妻婚生女孩杨*甲,生于1990年xx月x日。1994年x月xx日,原、被告婚生男孩杨*乙。2004年,被告从兰州打工染上赌博恶习,回家后经常到棋牌室打牌,有时通宵达旦,不顾家庭和孩子。为此,被告不听劝说,双方发生争吵。2005年,被告离家外出,音信全无。原告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在兰州打工。原、被告分居时间长达10年之久。2010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

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二人性格差异较大,沟通困难,因琐事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爱好赌博,没有家庭责任感,没有尽到妻子和母亲的义务。上次撤诉后,被告也没有任何改变,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00年,父母新建二层楼房6间。2008年,我新建平房3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结婚证2份、村委会证明1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姻情况及被告外出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仵某某未答辩,未出庭,未提供证据。被告电话辩称:原、被告已经分居10余年,同意离婚。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割在儿子名下。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陈仓区千河镇xxx村委会证明,合法有效,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1993年xx月x日,原告杨*某与被告仵某某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1990年xx月x日,原告与前妻婚生女孩杨*甲,已成人。1994年x月xx日,原、被告婚生男孩杨*乙,已成人。2005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10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

原、被告有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因故外出多年未归,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孩子已经成人,依法不涉及抚养问题。关于共同财产,被告未出庭,依法不予审理。

另外,被告多年外出,未充分履行法律义务,应予批评指正。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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