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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徐*于2007年打工时相识。2008年,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9年x月xx日补办登记结婚。2010年x月xx日,生男孩徐*甲。由于两人相识时年龄太小,未充分了解,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好,常为琐事争吵。2014年12月28日,我曾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一直没有来往,夫妻关系也并未好转。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徐*离婚;婚生子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院提交宝鸡**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原告所述认识、结婚登记和孩子出生时间均属实。原告曾起诉离婚也是事实。婚后双方虽然常发生争吵,但都是家庭琐事,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被告质证及法院认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没有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徐*于2007年打工时相识,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0年x月xx日,生一男孩徐*甲。同年x月xx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孩子出生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12月,原告李*向本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未来往,夫妻关系也未好转。

2014年11月,双方发生争执后分居至今。婚生子徐*甲现随被告徐*及家人生活。

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原告年龄较小,对婚姻家庭未做好思想准备,致婚后常因孩子、经济等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第一次起诉后,法院考虑孩子尚小,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要求两人积极沟通,协商处理夫妻矛盾,故判决未准予离婚。但后来两人一直各自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未进行有效沟通,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调解无效,原告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徐*甲一直随被告生活,且被告愿意继续抚养,故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较为妥当。关于抚养费标准,依据原告生活能力及收入状况,参考当地标准,每月200元为宜。为了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与被告徐*离婚。

婚生子徐*甲由被告徐*抚养,原告李*承担抚养费每月200元,从2015年11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驳回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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