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白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姚*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财物折价款170000元,本案执行费2450元,合计1724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给付100000元,申请人领取了100000元。此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字第00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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