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