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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