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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董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X月X日自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差异大,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长期冷战,互不理睬。结婚后原告只在被告家生活了三个月,原告就回娘家生活。从原告回娘家到现在,被告对原告不理不问,双方互不联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陪嫁物品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立式饮水机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台及被子四床、床单16等返还给原告。

原告张*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

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欲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董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12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充分相互了解了一年多以后,于2013年X月X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夫妻关系一直好着。2015年春节我们因琐事发生了一些小矛盾,我于正月初三外出到苏州打工,原告在西安打工,至今年8月份以前,我们之间一直有电话和信息联系。8月份以后原告的手机打不通,也接到了原告的离婚诉状。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董某某未提举证据。

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庭审中经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后查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3初订婚,订婚时被告董某某给原告张*送彩礼现金24000元,购买了三金。2013年X月X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未有婚生子女。婚后,双方曾共同到西安打工,2015年春节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继续在西安打工,被告和朋友一起去江苏苏州打工,双方偶有电话联系。原告于2015年7月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由于客观因素双方均在外打工,造成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导致夫妻未能很好培养夫妻感情。虽目前双方夫妻关系存在隔阂,但原告不能提举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着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本院认为,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缓和夫妻矛盾的机会。综上,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能切实改善自身的不足,真心与原告沟通交流,更多的关心原告的生活,用心呵护和培养婚姻家庭关系,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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