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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