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