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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曲**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曲**诉称,与被告周**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28日协议离婚,双方共同所生女儿周*×由周**抚养,随周**生活。周*×在周**处生活期间,未得到悉心照料,仅生活不到半年,原告就将周*×从周**处接走送到周紫欣姥姥家生活居住。周**曾欲将周*×接回家,但原告担心周*×在周**家过不好,没有同意。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周*×抚养权,但因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诉讼请求。2014年时,因周*×上学借读费问题,原告欲将周*×送回周**处以方便上学,但周**对周*×还是漠不关心,还想把她过继他人,周*×遂又回到姥姥家居住。这些年,原告一直务工挣钱供周*×生活和学习,周*×现已年满10周岁,也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变更周*×抚养权,要求周*×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曲**提交如下证据:

一、原、被告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离婚事实及离婚时周**随周**生活等情况。

二、周**及周二×户口页,证明周**和周二×的父女关系及各自身份信息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周**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因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依法核实,对原告所提交证据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周*×(2002年11月7日出生)系原、被告所生女儿。2007年11月2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共同所生女儿周*×由周**抚养,随周**生活。离婚后,周*×在周**处生活居住将近半年时间。后周*×被原告接走送至其姥姥家生活居住至今,期间主要由原告负责周*×生活和学习等支出。原告曾起诉要求变更周*×抚养权,但因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周*×现已年满10周岁,也愿意随其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变更周*×抚养权。

本院依法询问周二×意见,周二×表示这些年一直在姥姥家生活居住,由原告供其生活和学习,其愿意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本院对周二×所做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周二×父母,均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周紫欣。周二×已年满十周岁,根据相关规定,其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随父随母生活。现周二×明确表示其愿意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周二×已经和原告共同生活多年,由原告供其生活和学习。故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周二×抚养权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周二×独立生活之日止,周二×由原告曲**抚养。

诉讼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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