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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宣志慧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罗*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13日协议离婚,双方当时约定婚生女儿罗**原告共同生活,后被告于2013年4月向上海**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2013年5月6日,浦**院判决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之后实际女儿仍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移民去澳大利亚,为了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更有利于女儿成长,故起诉要求变更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罗*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3年4月7日生育女儿罗*。2006年9月月1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所生之女罗*随被告共同生活。2013年4月18日,被告起诉至浦**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浦**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被告罗*与原告许某某婚生女儿罗*自2013年5月16日起随被告罗*共同生活的判决。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变更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285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抚养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不需要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现原告以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将有利于女儿得到更好的教育为由起诉变更女儿抚养关系,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罗*婚生女儿罗*自2015年1月6日起随原告许某某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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