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之间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武民一初字第3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3147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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