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陈**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1486号孙**与陈**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账户依法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被执行人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孙**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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