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1486号孙**与陈**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账户依法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被执行人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孙**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