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任佳思与任**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艾**与许**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陈*×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冉*甲与冉*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任某甲与周*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