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艾**与许**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陈*×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任佳*与任**抚养费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冉*甲与冉*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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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任某甲与周*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甲与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