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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