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冉*甲申请执行冉*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乙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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