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冉*甲与冉*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冉*甲申请执行冉*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乙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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