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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MICHAEL××为与被上诉人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与MICHAEL××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王*作为原告向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MICHAEL××将其名下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大道某花园13、15、16栋13-6D号房产505的所有权转移给王*所有,该院于2015年4月8日做出(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并判令MICHAEL××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拥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大道某花园13、15、16栋13-6D号房产50%的产权转移给王*所有。后MICHAEL××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关于王*与MICHAEL××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做出认定,认为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也即生效裁判已经认定该《离婚协议书》并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并以此为据判令MICHAEL××将诉争房产的50%所有权过户至王*名下,已经对双方当事人讼争的请求及事实、理由做出确定性裁决。上诉人MICHAEL××就该双方争议的该房产的50%所有权问题再行提起诉讼,确实有违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裁定驳回MICHAEL××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MICHAEL××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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