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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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