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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后,双方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而原告在本案中请求确认所有权的房屋并未办理权属登记,亦无相关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u0026ldquo;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u0026ldquo;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周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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