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史某某与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德阳**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德*一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86661元,本院已执行到62095元,权利人史某某至今尚未受偿金额24566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德阳**民法院(2015)德*一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金钱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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