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覃均与黄小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肖*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辉诉杨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柏*与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