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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07年8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在婚前有一子王*甲,原告有两女,当时大女儿已成年,户口未迁入齐王村,二女儿王*乙随原告一起迁入电子城街办齐王村。2009年齐王村拆迁,现已回迁。原告与被告虽于2014年8月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约定财产问题协商解决,但被告一直不配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夫妻共同财产中“XX新苑X单元X楼X号(5012)面积70㎡房屋,15㎡经济发展用房归原告;2、判令被告返还属于原告的2008年至2014年村上分红储备地补偿款142000元;从2009年至2015年过渡费每月每人500元,共计36000元整;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江**司占地款5000元;股权门面补偿款8000元;3、被告归还原告的股权证、合疗本;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被告,但经本院调查涉案财产及分配款涉及到其他案外人,故原告起诉案由及主体均不尽适格。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之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5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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